疏勒县纪委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派驻(派出)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分为:办公室、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机关党总支。

 此外,设有执纪审查协调管理中心。设有县委巡察办公室。设有县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县纪委监委有关文件、重要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负责机关对外联络工作。

 二)组织部(干部监督室)。主要履行组织和纪检干部监督职责,具体如下: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派驻(派出)机构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县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各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县委管理的企业、中职院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干部人事工作;组织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办理县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回复县委组织部意见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县纪委监委派出纪检监察工委、县委管理的中职院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各乡镇纪委书记、监察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办公室副主任,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

 三)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归口管理机关承担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宣传工作等。

 负责提出全县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立规建议;修改把关全县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协助起草重要文稿。

 (四)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四气”工作;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县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五)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行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县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县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各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交纪检监察室;受理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指导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的信访举报工作。

 (六)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程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落实自治区党委、地委、县委决策部署,依规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事宜。

 (七)第一纪检监察室至第四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规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以及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乡镇)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额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乡镇)党组(党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乡镇)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做好巡视整改工作等。

 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八)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县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乡(科)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承办党员对县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县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县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九)机关党总支。负责委机关、巡察机构、派驻机构和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的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执纪审查协调管理中心。负责执纪审查留置场所设备、场地管理及维护;负责留置管理的内外联系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审查调查各类信息技术设施设备配置管理和服务保障,看护人员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负责执纪审查留置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办案区域除外);负责县纪委、监察委执纪审查场所后勤服务;负责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县委巡察办公室。

(一)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县委巡察工作;全面了解、配合监督巡察整改落实工作。

(二)负责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党中央、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地委、地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并督办有关事项。

(三)承担县委巡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组织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地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派驻机构。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含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领导班子,下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县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履行好协助党组(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

 2.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开展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的日常工作。

 5.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县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负责审查调查驻在部门非县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涉嫌职务犯罪的,派驻机构可以与有关地方监委联合开展调查;由有关地方监委调查更为适宜的,按程序移交地方监委。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7.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8.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9.完成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派出机构。县委直属机关纪工委改设为县委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为县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在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纪委的工作,审理机关纪委查办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审理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调查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完成县纪委监委、县委直属机关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