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纪检监察干部借调及“以干代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04 文章来源:喀什网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莎车县纪委监委“以干代训”和借调干部管理工作,维护委机关、巡察及派驻(派出)机构、乡镇(街道、管委会)纪(工)委(监察办公室)正常工作秩序,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地区纪委监委《关于进一步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的通知》和《喀什地区纪委监委“以干代训”及借调干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干代训”干部,是指为提升乡镇(街道、管委会)纪(工)委、派驻(派出)机构纪检监察工作水平,选派到委机关、巡察及派驻(派出)机构跟班学习的干部;借调干部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其从原工作单位借用到委机关、巡察及派驻(派出)机构帮助开展工作的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巡察办、派驻(派出)机构的“以干代训”和借调干部。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组宣部结合县纪委监委年度工作重点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年度“以干代训”计划。机关各部室、巡察及派驻(派出)机构确有“以干代训”需求的,需要提前10天提交“以干代训”人员需求计划(说明代训人数、批次、代训课目或内容,每批次“以干代训”干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代训部门编制数的50%),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组宣部汇总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第五条 机关各部室、巡察及派驻(派出)机构因临时性重点工作需要增加“以干代训”人员的,需书面提出申请(包含“以干代训”理由、人数、人选条件,原则上不提具体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组宣部汇总提请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安排“以干代训”干部到相应部门跟班学习。
第六条 借调干部原则上从“以干代训”干部中择优推选,机关各部室、巡察及派驻(派出)机构不得随意自行借调人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提出借调干部申请
1. 机关各部室、巡察及派驻(派出)机构编制缺额的;
2. 在编人员抽调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调训、学习、专案及巡视巡察等工作导致人员不足的;
3. 县委、县纪委安排重大任务或因需设立专项(临时)工作机构的;
4. 开展专案工作需要的;
5. 有特殊情况需要借调的。
(二)下列人员一般不作为借调对象
1. 新招录公务员未满试用期的;
2. 留疆战士未满服务期的;
3. 自治区内招生、选调生和选派生未满服务期的;
4. “三支一扶”“访惠聚”工作队和驻村管寺干部,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扶贫工作的干部;
5.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规避的。
(三)借调程序
1. 机关各部室、巡察及派驻(派出)机构根据编制限额、工作需要和现有人员情况,提出借调需求计划,填写《莎车县纪委监委借调人员审批表》;
2. 组宣部汇总借调需求,提请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3. 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组宣部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下发借调函,协调借调相关事宜;
4. 借调人员到岗工作后,由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事宜;
5. 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确因特殊原因继续借调的,在征求借调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部门提出继续借调意见,按照借调干部程序办理借调手续。返回原单位的借调人员由所在部门出具工作鉴定并到组织部填写《莎车县纪委监委借调人员离岗表》。
第七条 严格遵守“以干代训”及借调时间安排。“以干代训”时间为3个月,借调时间为6个月,“以干代训”、借调干部期满后,必须返回原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逾期。
第八条 “以干代训”及借调干部日常管理、考核。
(一)“以干代训”及借调干部到组宣部报到时要签订《保密责任书》,由组宣部出具“以干代训”或借调通知,到办公室办理门禁卡(餐卡),“以干代训”或借调期满后及时到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二)“以干代训”及借调干部上岗前组宣部要对其进行纪律教育和相关工作制度的教育,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谈话,掌握思想动态。“以干代训”及借调干部要积极主动参加县纪委监委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以干代训”及借调期间,各部室严禁将其作为跑腿打杂人员,一经发现,调离所在科室,不予对该部室分配“以干代训”及借调干部。 ;、
(四)“以干代训”及借调干部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不变,工作脱钩,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以干代训”及借调时间超过3个月的(含3个月),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借调部室所在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五)“以干代训”及借调干部参加原工作单位的考核。以干代训、借调期满,所在部门将其工作鉴定材料,报组宣部审核后反馈干部原工作单位,作为年度考核定等依据;借调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要提出考核定等意见,报组宣部审核后向借调干部原单位反馈。
第九条 “以干代训”及借调干部应严格遵守县纪委监委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县纪委监委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学习、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管理导致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提交续借申请并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无法继续借调的;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并征得所在部门 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的;
(四)借调干部违反县纪委监委规章制度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借调的。
第十条 “以干代训”及借调工作纪律。
(一)机关各部室、巡察及派驻(派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滥借滥用,干部推诿扯皮、人浮于事,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二)借调干部不得以借调经历为由,提出其他要求。
(三)未办理正式借调手续或借调时间已经逾期的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调的,按借调程序办理继续借调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县纪委监委组宣部负责解释。
附件:
1. 莎车县纪委监委借调人员审批表
2. 莎车县纪委监委借调人员离岗登记表
3. 保密责任书
4. 脱密期委托管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