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1-09-24 文章来源:喀什纪检监察网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利进行申诉。受理申诉时复审复核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诉人收到处分决定后向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提供申诉材料,本人在申诉材料上签字捺指印;

2、需要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的,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在经信访部门、案管部门登记备案后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诉人送达《受理申诉通知书》;

3、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议复审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该过程中坚持复议复审与审查调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审;

4、办理部门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和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审决定;

5、复议复审、复查复核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6、党员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等部门申请复查,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复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7、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8、经审查,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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