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纪委监委关于反映领导干部问题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8 文章来源:喀什纪检监察网

麦盖提县纪委监委关于反映领导干部问题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做好反映领导干部问题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工作,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虽未署名或未使用真实姓名、名称,但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联系后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名称,认同检举控告事项的,视同实名检举控告。

冒用他人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行检举控告且拒不提供真实信息的,或本人否认检举控告的,或本人明确提出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的,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实是指对检举控告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进行核实,告知是指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告知受理情况。

第四条麦盖提县纪委监委应予受理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实名检举控告进行核实告知,应当坚持审慎稳妥、依规依纪依法、保障群众监督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 承办人收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检举控告后,对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反映问题进行预筛选和判断;拟按程序移送本委有关部门的,应当核实是否为实名检举控告。

第六条 承办人在核实信息前,应当亮明身份,告知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醒其实名检举控告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如实反映问题。核实过程中,不得主动透露举报信息,应当就检举控告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与号码、联系方式、是否举报和反映内容等依次进行询问,检举控告人陈述内容符合检举控告件所载信息的,即认定为实名检举控告。

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与号码、联系方式、是否举报和反映内容等任何一项信息与检举控告件内容不相符的,经再次确认后,应当终止核实工作,该检举控告件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

对来信和网络举报,承办人原则上采取电话方式进行核实,必要时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采取面谈等方式。对来访和来电举报,接谈和接听电话人员应当场进行核实。

第七条 对确定为实名检举控告的来信和网络举报,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在原件上加盖实名检举控告章,在检举举报平台录入实名检举控告信息,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标注核实时间、方式等信息,呈报分管室领导审批。

对确定为实名检举控告的来访和来电举报,按规定将原件移交有关承办人办理。

第八条 承办人按规定办理实名检举控告后,应当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告知受理情况,基本内容为:您的检举控告已转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部门,请耐心等待反馈,相关情况请予保密。

第九条 核实和告知过程中,如实名检举控告人主动提出补充材料,原则上应当请其在7日内以来信或网络方式补充,通过来信补充的以寄出时间(邮戳)为准。情况特殊的,经分管室领导批准,可以采取面谈等形式补充。

第十条 对多人署名的来信和网络举报,信访室可选择其中一人进行沟通,向其推选的1-2名代表进行核实告知。集体访和来电按相关规定办理。信访室推选的代表进行核实告知,视同向全体实名检举控告人核实告知。

第十一条 核实和告知工作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名检举控告人在核实和告知过程中要求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信访室完成告知工作后,应当填写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告知情况记录单,记录告知时间、方式、内容和实名检举控告人的态度和意见等。

第十三条 重复检举控告的,按规定判重,不再进行核实和告知,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拟作为无实质内容件办理的署名检举控告,经集体研判审议会议决定按反映领导干部问题检举控告办理的,信访室应当按规定进行核实告知。

第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通过来信和网络方式询问办理情况,经查询此前其确有实名检举控告的,按业务外信访件录入系统,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报分管室领导审批后,将问询件移送相关监督检查室或审查调查室;通过来访和电话方式询问,经核实确为检举控告人本人的,应当作出解释,请其耐心等待反馈,并填写接谈记录或电话记录,按程序报批后移送相关监督检查室或审查调查室。

实名检举控告人重复问询的,按规定登记,不再移送材料,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 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其他实名检举控告,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核实告知。对不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按规定办理,不需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开展核实告知工作,应当严肃认真、尽职尽责,做到文明有礼、用语规范。对因态度恶劣、言语失当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引发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告知情况记录单

  

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告知情况记录单

 

                                 麦盖提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告知方式


告知时间

月 日 时 分—  

告知人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实名检举控告人

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举报件办理方式:

告知内容:

    

实名检举控告人态度及意见:

拟办意见:  

  

编号:                              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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