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纪委监委机关协调处理信访举报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8 文章来源:喀什纪检监察网

麦盖提县纪委监委机关协调处理信访举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麦盖提县纪委监委机关信访举报的受理、审批、分流和反馈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协调处理信访举报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信访举报归口受理

    1.信访室归口受理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上级交办转送、本级受理和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机关、部门、单位向委机关报送的信访举报。

2.委领导、机关各部室、机关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应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移送信访室。

3.委机关有关部室在监督检查、专项工作中收到的信访举报或者通过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现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移送信访室。领导批示明确办理意见的,将批示复印件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信访室登记录入。

4.委巡察机构在巡察期间接收的信访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非巡察期间接收的,或不属于巡察范围内的信访举报,移送信访室。

二、信访举报审批程序

5.涉及麦盖提县委管理的干部(单位)的检举控告;涉及麦盖提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麦盖提县纪委委员、监委委员的信访举报,信访室负责人径送委主要领导阅批。

    6.涉及县委管理的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信访室负责人送分管委员审批后,呈分管副书记阅批。

7.涉及本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派驻(派出)机构和乡镇纪委、监察办主要领导的信访举报,信访室负责人送分管委员、副书记审批后,呈委主要领导阅批;涉及派驻(派出)机构的组长和副组长、乡镇纪委、监察办主要领导外的其他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信访室负责人送分管委员审批后,呈分管副书记阅批。

8.涉及县委管理干部(单位)的信访举报,信访室负责人审核后,呈送分管委员审批。

9.涉及本级派驻(派出)机构监督干部(单位)的信访举报,信访室负责人审核后,呈送分管委员审批。

10.收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申诉件,信访室负责人审核后,呈送分管委员审批。

    11.涉及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单位)的检举控告,且线索清晰、问题严重、带有典型性或违反反分裂斗争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涉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问题、顶风违纪搞“四风”需要交办的重要信访举报,信访室负责人送分管委员审批后,呈分管副书记阅批。

    12.涉及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信访室负责人送分管委员审批后,呈分管副书记阅批。

    13.涉及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举报,信访室负责人审核后,呈送分管委员审批。

    14.收到信访室移送的信访举报,特别是涉及检举控告类信访件,纪检监察室、派驻(派出)机构等承办部室(单位)在签收信访件后,要第一时间按程序呈报所属分管领导阅批。

    三、信访举报分流处置

    15.涉及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单位)的检举控告,径送委主要领导,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并附函报送地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16.涉及县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按程序审批后,移送相关部室,同时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17.涉及乡镇党委管理干部(单位)的信访举报,按程序审批后,转送相关乡镇纪委、监察办信访室。

18.涉及派驻(派出)机构监督干部的信访举报,按程序审批后,转送相关派驻(派出)机构。

19.涉及县委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履职、作风等方面的信访举报,按程序审批后,移送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涉及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县纪委委员、监委委员的信访举报,径送委主要领导,按规定报送地区纪委监委信访室。

    21.属于本级受理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干部监督室。如信访举报中涉及本级干部监督室的干部,按程序审批后,由分管领导指定具体部室负责承办。

    22.涉及党风政风、专项工作等方面的信访举报,属于本级受理的,按程序审批后,移送党风政风监督室或相关承办部门。

    23.涉及申诉(复审、复核)类信访举报,按程序审批后,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报送地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属于本级受理的,移送案件审理室。

    24.涉及批评建议类信访举报,属于本级受理的,根据内容按程序审批后,移送办公室、组宣部或相关部室。

    25.涉及麦盖提县以外管理的单位(企业)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按程序审批后,转送其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理。

26.涉及业务范围外事项,不予受理。对通过来信反映的,由相关派驻(派出)机构在信访室签收,并督促相关机关(单位)报送办理结果;通过来访、来电、网络反映的,告知信访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信访室对业务范围外举报情况做好登记并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四、信访举报协调反馈

    27.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在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检举举报平台向信访室反馈上一季度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无检举举报平台的承办部门通过纪检监察内网或书面方式及时向信访室反馈已办结的信访举报处理结果。反馈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处理结果、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情况等内容。

    28.案件监督管理室加强对承办部门办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监督。相关承办部门每月底向信访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通报检举控告办理情况。

    29.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联系派驻(派出)机构和乡镇纪委、监察办检举控告信访件办理的指导和监督。相关承办派驻(派出)机构和乡镇纪委、监察办每月底向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报告检举控告信访件办理情况。

    30.案件审理室承办的由信访室移送的申诉、复审申请、复核申请,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时间、办理结果反馈信访室。

    31.信访室对本级管辖范围内检举控告信访件的移送情况(检举控告拟办单复印件)及时报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同时,每月初对上月备案情况进行核对。对于重复信访举报,信访室不再移送,每季度向有关部室通报情况。

    32.各纪检监察室、派驻(派出)机构、乡镇纪委、监察办等承办部室(单位)要将信访举报转送件处置信息及时录入检举举报平台,保持线上与线下工作同步。信访室对检举举报平台的签收、录入及办理反馈等情况采取一月一通报,并将通报情况作为年底考评工作的重要内容。

    33.实名检举控告的承办部门于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应记录留存。

    34.信访室对挂牌件、无实质内容件不再移送。纪检监察室等承办部室(单位)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按程序审批后,可以及时退回信访室处理。

    35.信访室每月底向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供当月接受信访举报统计表;案件监督管理室每季度初向信访室提供上一季度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统计表。

36.喀什地区纪委监委来访接待场所发生大规模集体访、滞留闹访、自杀自残、突发疾病等紧急突发情况的,信访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同做好处置工作。

五、信访举报保密责任

37.严格信访举报信息管理。委机关有关部室、县委巡察机构需要查询运用信访举报信息的,按程序审批后,信访室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有关部室或机构工作结束后及时向信访室反馈提供信息发挥作用情况。

38.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在受理、办理和处置信访举报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行为,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39.各派驻(派出)机构、乡镇纪委、监察办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