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0-09-17 文章来源:喀什纪检监察网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指的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指的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指的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指的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三)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

(一)查办案件工作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

4.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三)工作程序

1.线索来源。通过信访、巡视和审计、行政执法以及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线索,统一由案管部门管理登记,分流至对口的纪检监察室,

2.线索处置。案件线索承办人在1个月内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

3.初步核实。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并提交会议研究。

4.审查调查。对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制作请示和审查调查方案,报请领导批准后,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专案组对违纪违法事实定性开展讨论,撰写纪违法事实材料同被审查调查人见面,签字确认。

5.移送审理。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三、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四、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五、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上一篇: 麦盖提县纪委监委机关协调处理信访举报实施办法

下一篇: 没有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