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喀什地区纪委监委机关食堂食材 配送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09 文章来源:喀什网站
项目概况
喀什地区纪委监委机关食堂食材 配送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0月29日 10: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ZXKSCG-(GK)-2020-21
项目名称:喀什地区纪委监委机关食堂食材 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1497600
最高限价(元):无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喀什地区纪委监委机关食堂食材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元):14976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选择机关食堂食材供货商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后,供应商需在投标环节进行对应的资格要求响应。 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需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一:(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具有所投项目的经营范围);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近一年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4)投标企业须提供投标人(被授权人)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盖鲜章)(如入职时间不足3个月,则提供入职时间以来的社会保险);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无尚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6)投标人须具备的相关资质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供符合国家食品标准的要求,及相关部门标准相关证件(营业执照需包含本次项目的相关经营权);以上所列证照必须是通过年检的有效证件,如证件处于年审阶段,投标人应提供年审受理回执复印件,并承诺中标签订合同时提供通过年审的证件;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原件; (8)投标单位(供应商)提供针对本次项目的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原件; (9)本项目不接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10月09日至2020年10月28日,每天上午10:00至12:00,下午16:0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获取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0月29日 10: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喀什市金泰大厦一号楼一单元五楼1053
开标时间:2020年10月29日 10:30
开标地点:喀什市金泰大厦一号楼一单元五楼1053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人领取标书时应提交的资料: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需提供以上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扫描件发送至指定的邮箱1543834808@qq.com,即可领取招标文件。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喀什市西域大道142号
联系方式:133997899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众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喀什市帕依那普路79号金泰大厦1号楼1单元5楼1053
联系方式:152761233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梦楠
电 话:15276123359
喀什地区纪委监委机关食堂食材
配送服务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第一册
项目编号: ZZXKSCG-(GK)-2020-21
采购人: 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众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 出 日 期:2020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总 则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的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 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 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4.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7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或给予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的任何有价值物品或服务。一经发现,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4.适用法律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 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 招标文件分为三册共7章,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1章 投标人须知
第2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3章 投标邀请
第4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5章 服务需求
第6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三册
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5.2 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
5.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为了保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6.2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投标截止时间的顺延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8.2 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招标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的部分内容,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8.3 无论招标文件第5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4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和“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单独装订成册,分别密封递交。投标人应承担封装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
9.2 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 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1.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主体投标标的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1.3 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1.4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
(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2.3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原件。
12.4 投标人未按本须知第12.1和12.3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2.4.1 采用电汇形式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
12.4.2 采用支票形式的,投标人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投标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投标人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投标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招标文件的第22.2条相关规定处理。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2.6.1 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12.6.2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12.6.3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2.7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3.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3.2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按规定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投标文件的份数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装订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所有文字及表格应采用白色标准纸(如有图纸可采用纸)进行打印或印刷(建议双面打印或印刷),并逐页连续标注页码。投标文件的封面不得简装,投标文件应采用封胶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活页装订是指用卡条、抽杆夹、订书机等形式装订,使标书可以拆卸或者在翻动过程中易脱落的一种装订方式)。若不按上述要求制作标书,做无效标处理。因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必须装订成册: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文件共 肆 份(一正本叁副本,封装成一袋)。投标文件的正本封面必须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正本和副本内容有出入,以正本为准。
(4)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投标文件封面和内部有要求盖章或签字的地方必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盖章或签字)。
(5)投标文件的外包装、密封
(6)项目如分标项,各标项投标文件必须分开编制,并按上述份数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7)“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外包装密封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投标全权代表签字。
(8)未按规定密封或标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提交
(1)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3)如因故推迟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约束。
16.投标截止
16.1 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点。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 | |||
招标编号 | |||
项目名称 | |||
投标人名称 | |||
递交时间 |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 ||
接收单位 | |||
接收人签字: |
17.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17.3 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4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五 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第一部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18.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评标;进入评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后1小时的期间内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1 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19.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19.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
20.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20.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0.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4 投标人为提供服务所伴随投标的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6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21.投标偏离
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
22.投标无效
22.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2.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以下情形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4) 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5) 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6)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 不符合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比较与评价
23.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3.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10%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6章。
24.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保密原则
25.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 确定中标
26.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第28条规定外,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6章。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6章。
27.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8.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9.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
29.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9.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3 招标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30.签订合同
30.1 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0.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履约保证金
31.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本章附件1)。
31.2 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除31.1规定的情形外,中标人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本章附件2)。
31.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中标服务费
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3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3.1 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3.2 如属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中小型企业投标人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3.2.1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33.2.2 中标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3.2.3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4.廉洁自律规定
34.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4.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4.3 为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供应商可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监督电话和信箱,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
35.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6.质疑与接收
36.1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6.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附件1: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中标后开具)
致: (买方名称)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服务名称)(以下简称服务)签订的(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 %,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 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服务(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字人签名:
公章:
附件2:履约担保函格式
(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形式时使用)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 标 文 件
正本或副本(请选择)
标项号(如有)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全权代表:(盖章或签字)
二 零 二 零 年 月 日
附件
投 标 函
致: (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根据贵方为 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全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技术商务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本投标有效期自开标日起 个日历天。
.如中标,本投标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本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投标人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投标人代表姓名 职务:
投标人名称(公章)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下浮 (保留两位小数) |
备注: 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谈判作无效标处理; 2、报价是指为完成本次服务要求的全部费用,供应商应根据各种因素自行报价。 |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件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说明: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
2.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各方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文件。
附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文件格式二,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投标人)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我单位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合同名称)投标,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
传 真:
电 话:
附件
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
说明:1.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提供复印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附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说明:1.投标人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如实作出说明。
2.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本单位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盖章,需要签字)。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附件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说明:1.应提供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盖章,需要签字)。
3. 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需提供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一般商务条款要求 | 是否 响应 | 偏离 说明 |
1 | 完全理解并接受合同条款要求 | ||
2 | 完全理解并接受对合格投标人、合格的产品的要求 | ||
3 | 完全理解并接受对投标人的各项须知、规约要求和责任义务 | ||
4 | 所提供的肉类产品均可提供近期由市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他产品有单位自检或其他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 ||
5 | 投标有效期:自递交投标文件起不少于90天。 | ||
6 | 报价内容均涵盖报价要求之一切费用和伴随服务。 | ||
7 | 同意采购机构或其监督机构以任何形式对我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 ||
8 | 其他商务条款偏离说明: |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注:若有偏离,请将具体偏离条款在“偏离”一栏中详细说明;若无偏离,请在“偏离”一栏中标注“无”字样。
附件
近3年类似业绩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单位 | 项目金额 | 完成时间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说明:在上表中所列的业绩清单,须同时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学历 | 职称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
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
|
注:提供劳动合同、社保清单等材料。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项目组成员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本工程中的岗位 | 从事专业年限 | 备注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售后服务承诺书
投标人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施服务方案;(包括服务方案、对本项目的理解和分析,重点、难点分析,对本项目的意见与建议,后续服务。)
二、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的措施;
三、产品备货充足、保鲜的措施;
四、产品按时按质按量供货,货源渠道正常,质量保证的措施;
五、财力调配、供货组织安排,运输措施等说明组织措施;
六、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服务类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
第二册
项目名称:喀什地区纪委监委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ZZXKSCG-(GK)-2020-21
第三章 投标邀请
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喀什地区纪委监委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 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0月29日 10:30 (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ZXKSCG-(GK)-2020-21
项目名称:喀什地区纪委监委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1497600 元
最高限价(元): /
采购需求:
标项序号 | 标项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 简要规格描述 | 备注 |
1 | 喀什地区纪委监委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 1 | 1497600 | 年 | 选择机关食堂食材供货商
| 详见招标文件 |
合同履行期限: 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具有所投项目的经营范围);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近一年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4)投标企业须提供投标人(被授权人)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盖鲜章)(如入职时间不足3个月,则提供入职时间以来的社会保险);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无尚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6)投标人须具备的相关资质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供符合国家食品标准的要求,及相关部门标准相关证件(营业执照需包含本次项目的相关经营权);以上所列证照必须是通过年检的有效证件,如证件处于年审阶段,投标人应提供年审受理回执复印件,并承诺中标签订合同时提供通过年审的证件;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原件;
(8)投标单位(供应商)提供针对本次项目的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原件;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2020年10月9日 至 2020年10月28日 ,每天上午10:00至14:00 ,下午 16:00至19:00(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 新疆政府采购网
方式: 线上获取
售价(元): 0
注:投标人领取标书时应提交的资料: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需提供以上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扫描件发送至指定的邮箱1543834808@qq.com,即可领取招标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 2020年10月29日 10:30 (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详见招标文件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2020年10月29日 10:30 (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 详见招标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 喀什市西域大道街道西域大道142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韩楚锋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3997899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新疆众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帕依那普路79号金泰大厦1号楼1单元5楼1053
项目联系人(询问):朱梦楠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 15276123359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本招标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
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1.1 | 采购人: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联系人:韩楚峰 电 话:13399789991 |
1.2 |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众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帕依那普路79号金泰大厦1号楼1单元5楼1053 业务联系人:朱梦楠 电话:15276123359 |
1.3.4 | 投标人开标时应出具的材料: (1)参加本次的投标商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具有所投项目的经营范围);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4)近一年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5)投标企业须提供投标人(被授权人)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盖鲜章)(如入职时间不足3个月,则提供入职时间以来的社会保险);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无尚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7)投标人须具备的相关资质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提供符合国家食品标准的要求,及相关部门标准相关证件(营业执照需包含本次项目的相关经营权);以上所列证照必须是通过年检的有效证件,如证件处于年审阶段,投标人应提供年审受理回执复印件,并承诺中标签订合同时提供通过年审的证件; (8)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原件; (10)投标单位(供应商)提供针对本次项目的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原件;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必须按照要求提供,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在投标文件中随标书提供,全部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上资质要求有一项未提交,视为无效投标。 |
1.3.5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否 (是、否)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否 (是、否) |
1.4.8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
2.2 | 项目预算金额:1497600¥(大写:壹佰肆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 |
12 | 保证金形式:企业帐户网银汇款 保证金数额:30000元;(按照控制金额2%以内的整数计算) 保证金收款人:新疆众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喀什市金泰大厦一号楼一单元五楼1053 邮政编码:844000 联系人:朱梦楠 联系电话:15276123359 开户行: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它信息:打款时注明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及第几包或项目编号及第几包编号。投标保证金转入新疆众智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后,换取保证金收据并将收据复印件胶装至投标文件中(资格预审时提交原件)。到账截止时间:2020年10月28日19:30(北京时间)。打款后请联系我方确认是否到账。 |
13.1 |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日 |
14.1 | 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 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一正本叁副本)。 除上述文件外,还须密封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1 份。 |
16.1 | 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0月29日10:30 |
18.1 | 开标时间:2020年10月29日10:30 开标地点:喀什市金泰大厦一号楼一单元五楼1053 |
23.2 | 评标方法:适用 综合评标法 |
27 |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3 |
27 | 招标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否 (是、否) |
31.1 |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5%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形式: 网银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后 5 日历日 |
32 | 中标服务费:R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计算方法收取。 支付形式: 网银 支付时间: 中标公示后三个工作日内 |
33.1 | 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 否 (是、否) |
33.2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信用担保专业的担保机构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写字楼9层 联系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电子邮箱:ztbxf@guaranty.com.cn 2. 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增加的担保机构: |
34.3 | 反腐倡廉监督电话/邮箱: |
其他注意事项 | 1、场地服务费: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需缴纳场地服务费,根据实际情况缴纳费用。场地及设施服务费按新发改医价【2012】832号和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执行。 着重提醒各投标人注意,并认真查看招标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招标文件而造成的后果,招标人概不负责。 |
如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与投标须知内容不一致,以投标须知内容为准。 |
资格审查表
投标人名称 | 审查项目
| 结论 | ||||||||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近一年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 投标企业须提供投标人(被授权人)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盖鲜章)(如入职时间不足3个月,则提供入职时间以来的社会保险)
| 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尚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网上截图复印件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提供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原件 |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 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 | ||
第五章 服务需求
一、采购内容
1、项目名称:喀什地区纪委监委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2、采购目的:本次采购的主要目的是选择机关食堂食材供货商。
3、采购金额:采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97600.00元/年,实际金额以送货金额为准。
4、配送范围:粮油类(大米、面粉、清油等)、肉类(牛、羊、鸡、鸭、鹅肉等)、水产(鱼、虾等)、蔬菜、豆制品、蛋类(鸡、鸭蛋等)、奶类(牛奶、酸奶等)、水果、干果、调料等。
二、定价方式
以当期产品市场价格为基准,本项目报价为下浮率报价,要求供货商的投标报价按基准价报综合下浮率,供货产品单价=当期产品市场价×(1-综合下浮率),签订合同后根据实际的供货数量结算。 供货产品价格包含招投标、货物采购、包装、运输、装卸、搬运、不合格货物的退换、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勤费用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等所有费用。
三、供货时间
采购人每天晚上24:00前向供货商推送需求清单,供货商务于次日11:00前将清单产品送至喀什地区纪委监委机关食堂所在地。有应急配送需求时,供货商应在招标人指定时间内完成配送任务。
四、核查验收
1、验收由招标人负责,配送到位的产品数量以采购人指定负责人员签字确认单据为准。
2、按国家标准、行业相关标准及招标文件规定验收,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供货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3、配送时附配送单据(包括供货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一式二联,验收签字后一张交采购人指定负责人保管,一张供货商留作结算凭据。
4、采购人定期或不定期到市场调查价格,抽查供货商所供产品价格是否合理。
五、付款方式
货款以月为周期供货商同采购人结算一次,按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单价[当期产品市场价×(1-综合下浮率)]进行结算,结算时供货商必须提供相关单据与采购人共同确认上月的订单,并按税务管理有关规定提供税票,采购人审核后付款。
六、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暂定为3年,自首次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每1个服务段期限为1年,每年签订1次合同。在任意服务段期间,供货商未严格履行合同、不遵守承诺或达不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解除该服务段合同并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且不予续签后续服务段合同,其一切责任由供货商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在上1个服务段期间,供货商能严格履行合同、遵守承诺,达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与供货商续签下1个服务段合同。
2、供货商应在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间的前提下服务,配送经营服务一切风险由供货商承担。采购金额为参考以往年度而估的暂定金额,最终以实际配送金额结算,因此采购人不保证按暂定金额100%进行采购。
二、食材标准要求
(一)供应食材质量要求
1、供货商所提供的食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2、供货商提供的各类食材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有关标准要求。
3、供货商须提供配送食材质量保证的相关资料或货物来源证明,保证食品安全责任可追溯。
4、粮油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所提供的大米、面粉、清油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具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
5、肉禽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所提供的牛、羊、鸡、鸭、鹅肉等为鲜肉且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
6、水产类: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所提供的鱼、虾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规定,符合水产品定性检测要求。
7、果蔬类: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所提供的水果、蔬菜等必须保证新鲜,无腐烂变质等问题。
8、其它类:所提供的调料、豆制品、蛋类等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规定。
(二)不得供应以下食材
供货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取消供货商的供货资格,供货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6、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7、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9、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0、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备注:在同等条件下,食材供应须优先采购喀什地区地产消费扶贫产品(含我单位对口帮扶贫困村农产品),助力消费扶贫。
第六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五 开标及评标”、“六 确定中标”
及本章的规定评标。
(内容要包括投标无效界定和详细评标标准);投标无效具体表述评分标准见第七页22条
注: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6 %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如有其它政策支持因素(如鼓励创新等)需一并列出。
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 %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
3. 投标人为提供服务在投标中伴随投标的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惠措施为: 投标商所投产品应优先选择《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 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 号)目录内的产品(须提供节能、环保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5.对创新产品或创新性企业的优惠措施为: 无
6.中标候选人并列时的处理方式:
如采用综合评标法,则: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符合性审查表
评审内容 | 评审意见 | ||
序号 | 是 | 否 | |
1 | 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未高于预算金额; | ||
2 | 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符,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 ||
3 |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3 份。 | ||
4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归定编制、密封、标记及签署盖章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章)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响应文件正本的印章和签字不能为复印件); | ||
5 | 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
6 |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全或关键字迹清晰、数量等齐全的。 | ||
7 | 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8 |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9 | 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中的计量单位、数量的; | ||
10 | 投标单位附有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标明的。 | ||
11 | 投标文件没有散页、活页、未胶装的。 | ||
结论:通过评审打“√”,未通过评审打“×” |
说明:
上述各项中用“√”表示通过,“×”表示不通过;
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则结论为“×”,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 不能通过初步评审;评委对某一分项评审认为不合格时,必须要写明原因。
投标文件最终合格与否,以所有评委的评审意见中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定论。
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得分 |
投标报价 | 30分 | 投标报价: 根据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下浮率最大的投标下浮率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它投标报价得分=(1-评标基准价)/(1-投标下浮率) *30 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值在小数点后均保留两位小数,后余位数四舍五入计。 | |
投标人信誉 | 3分 | 通过年检,近三年无投诉,无处罚;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得 3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类似业绩 | 5分 |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今)类似业绩每提供一项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需出具供货协议或供货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 |
其他承诺及优惠条件 | 9分 | 根据各供应商的承诺和优惠条件横向比较; (优7-9分,良4-6分,一般1-3分,没有不得分) | |
售后服务 | 15分 | 按期供货、及时退换货品、随叫随到、提供优惠政策、保障供应、配送及时(以承诺书为准); (1)针对性强、响应快,切实可行,好11-15分 (2)针对性、响应速度一般,较好6-10分 (3)针对性差、响应速度慢,一般0-5分 | |
企业履约能力 | 5分 | 投标单位自行提供近年项目履约能力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对该项目履约无问题,不提供资料的不给分,由专家专家评委进行综合评定,视具体情况给分,分值0-5分。 | |
供货人员保障 | 5分 | 对供货保障人员的安排配置情况进行评审,对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配送人员数量、资历情况、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优 4-5 分,良 2-3 分,一般 0-1 分。 | |
配送卫生保障措施 | 10分 | 配送卫生保障措施方案,细致合理、针对性强、符合实际得5-10分; 配送卫生保障措施方案细致合理、针对性较强得3-5分;配送卫生保障措施方案一般、针对性一般得0-3分。(备注:尤其是在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上如何保证食品从生产、存储、运输上符合相关卫生保障措施) | |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 15分 | 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整体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方案安排合理度、可操作性、实用性、是否能满足购货方各种需要等方面,是否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此项目,各项技术参数是否均满足要求,在保证供应食材的质量、方便快捷,在加工、存储、包装、运输、冷藏保鲜等方面制定具体方案和详细措施,分值0-15分,由评委视具体情况给分。 | |
标函质量 | 3分 | 根据投标文件标函编制内容完整、齐全、叙述严谨;投标文件无涂改、错页、漏页现象;投标文件内容不得重复性、反复性出现资料,具体由评委视具体情况给分,分值0-3分 | |
合计 | 100分 |
服务类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
第三册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
请参照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订立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购人名称) 以 (政府采购方式) 对 (同前页项目名称) 项目进行了采购。经 (相关评定主体名称) 评定,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采购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和 (中标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中标通知书;
1.1.3 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1 标的名称:
1.2.2 标的数量:
1.2.3 标的质量:
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分项价格 |
总价 |
1.4.1付款方式:
1.4.2 发票开具方式:
1.5.1 履行期限:
1.5.2 履行地点:
1.5.3 履行方式:
1.6.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7.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 向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出的人民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约定送达地址: 约定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
2.1.3 “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 “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 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
2.9.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 通知和送达
2.16.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 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2.17.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7.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8.1 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2.18.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2.18.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9 合同份数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