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09-17 文章来源:喀什网站

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中共喀什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纪委委员会)的领导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参照《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职  

1.地区纪委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地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地委工作要求,每年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地委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及时主动向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地委请示报告。

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委员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上级服从下级等原则。

二、会

2.地区纪委委员会会议由地区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地区监委会议与地区纪委委员会会议合并召开。

3.地区纪委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地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地区纪委委员、地区监委委员,下同)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人事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地区纪委委员到会。地区纪委监委机关综合部室(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负责人及有议题的部室负责人、业务骨干列席会议。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和案件研究,仅由书记、副书记、委员及干部监督室同志参加。

4.地区纪委委员会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地区纪委书记确定。凡提交委员会的议题,提交部室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经专题会议研究和充分酝酿并事先征求各委员的意见后,由部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交办公室。

地区纪委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地区纪委书记批印。

地区纪委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地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

地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参加会议的,事先须向地区纪委书记请假,地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如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或事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根据议题的需要,由地区纪委书记确定列席人员。

5.地区纪委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6.地区纪委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有:

1)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及地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有关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讨论决定地区纪委监委重要工作部署;审议地区纪委向地委的工作报告,地区监委向地区人大工委的专项工作报告。如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委员会的,地区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及时与有关领导沟通后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3)审议批准以地区纪委监委、地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以地区纪委监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以及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事项请示的批复。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对自办案件、报批报备案件涉及的党组织、单位的处理和党员个人、公职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建议和问责决定;讨论决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需要作撤销案件处理事项,以及对申诉案件的复议复查、复审和处理等事项;研究涉及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监督、调查、处置和申诉复查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地区纪委监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派出)机构和地委巡察机构中地区纪委工作人员的录(聘)用、提名、任免、调动、考核、奖惩事项;提出地区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派出)机构、地委巡察机构和县市纪委监委、地委和行署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中属于地委管理干部的提名、调整建议;讨论县市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副职的任免、调动事项;研究地区纪检监察机构调整、工作保障、管理培训、队伍建设等组织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7)研究地区纪委监委机关经费预算、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8)研究地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

9)其他需要讨论或通报的重要事项。

7.地区纪委委员会会议均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地区纪委书记审核签发,也可委托常务副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地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单位、地委巡察办、各派驻(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8.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决定,分管副书记会委员应按照分工,负责协调有关部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对委员会决策、决定的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及时向地区纪委书记或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文件审批

9.地区纪委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或经地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传阅同意的需要印发的文件,由地区纪委书记审批。

四、组织原则

10. 地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尊崇党章,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1.地区纪委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属于地区纪委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地区纪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地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地区纪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地区纪委委员会的集体决定。

12.地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地区纪委委员会的决定。对地区纪委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地区纪委委员会内部提出,在地区纪委委员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地区纪委委员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13.地区纪委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地区纪委委员会或地区纪委书记同意,地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向外泄露。

14.地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向地区纪委委员会作一次书面述职。

五、其

15.地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听取意见,会上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认真整改。

16.地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忠诚干净担当,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和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模范践行“三严三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精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搞特殊化。

17.地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发表讲话和文章、出版著作、新闻报道等事宜,严格按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自治区党委和地委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