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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1-05-17 文章来源:喀什地区纪委监委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机关党委各总支、支部书记。

第二条 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集中检查考核相结合;组织检查考核与自查自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述职评议考核采取现场述职和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各总支、支部书记要认真梳理本年度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中央、自治区、地区巡视巡察及督导指导等反映的涉及基层党建工作问题,查漏补缺、抓紧整改。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

1.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情况。

2.突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发声亮剑、开展同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作斗争、推进“去极端化”工作,坚决整治“四风”“四气”,营造风清气正、昂扬向上的政治生态等情况。

3.突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情况。

4.突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提升组织力,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加强党支部建设,提升党组织活动质量、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党组织引领的质量,解决政治功能不强,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等情况。

5.突出强化政治功能、完成重大任务情况,特别是聚焦贯彻落实总目标,服务中心工作,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6.突出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特别是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7.突出查找和解决问题,深入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路措施。

第六条 综合平时掌握和领导点评、现场测评等情况,对各总支、支部书记本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按“好、较好、一般、差”确定等次,经党委会议研究后,向本人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写入个人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第七条 将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抓基层党建工作评价为“好”的,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对评价为“一般”“差”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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