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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1-18 文章来源: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地委、行政公署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相关任务部署,坚持以市场主体持续增多、民间投资持续上升、企业成本持续下降为目标,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优化流程、压缩时限、精简材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力推动喀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加快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坚持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将政府职能转变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增强区域发展竞争力。

 (二)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对接先进理念和通行规则,创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环境,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围绕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以营商环境中的问题和短板作为突破重点,以点带面,着力在企业开办设立、项目投资建设、企业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加大市场主体保护

 1.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发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启动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工作,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益。发挥各类违背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和处理回应机制,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益。

 牵头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地区公安局、商务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保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牵头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地区公安局、商务局、住建局、人社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等各涉企经营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环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深化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做好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工作。

 牵头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地区科技局、公安局、文广游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加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整治力度,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推进招投标电子化,规范招投标管理全过程,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公示公告,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牵头单位:地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地区住建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政资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5.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牵头单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单位:地区司法局、公安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6.营造公平发展环境。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对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制定或者设置歧视性政策条款。

 牵头单位:地区工信局

 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财政局、政资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二)优化市场经营环境

 7.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推动实现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加快推进产品准入改革,稳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压减工作。探索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对部分低风险食品类别试行申报企业“自主声明”“公开承诺”“先证后查”,推动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转移。

 牵头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8.提升企业开办水平。企业开办推行标准化、智能化、自动化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全流程在线申报,在实现企业开办3个工作日内基础上不断压减办理时限。在政务大厅开设“企业一窗办”专区,实现申领营业执照、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窗领取材料,做到“一步到位、一次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牵头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政资局、公安局、税务局、人社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9.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同等标准实施管理。

 牵头单位:地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地区商务局、工信局、招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0.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组织实施全区涉企收费及民生重点领域价格检查,加强全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力度,随机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检查。

 牵头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公安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1.促进人才有序流动。按照喀什产业布局和发展需求,加强招才引智工作力度,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开发、流动、评价、激励、服务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提高人才资源配置效率。

 牵头单位:地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地区教育局、卫健委、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2.鼓励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地区科技局

 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3.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对特定企业或市场主体规定税费优惠政策,不将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由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

 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税务局

 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喀什银保监分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4.持续优化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用好企业上市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机制,加大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强化拟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深化政银企共同体建设,开展常态化融资洽谈和融资沙龙活动,全面提高融资可获得性。

 牵头单位:地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喀什银保监分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5.强化要素保障力度。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持续压减要素供给的环节、成本、时限,特别是要针对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产业项目,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行业监管,提高保障效率和质量。

 牵头单位:地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地区住建局、水利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国网喀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职能。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牵头单位:地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7.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并督促拖欠主体对每笔欠款制定偿还计划,逐月推动落实。

 牵头单位:行政公署办公室

 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水利局、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18.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优化一般注销办理环节,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完善简易注销制度,坚持诚信推定和背信严惩,推动简易注销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强制退出。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牵头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发改委、住建局、工信局、商务局,喀什海关、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9.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署,按照减事项、减层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进同一事项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牵头单位:地区政资局

 责任单位:地区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0.提升政务大厅服务水平。清理和规范全地区政务大厅事项进驻情况,采取现场进驻办公与委托授权代办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依申请类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完善政务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站)“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运行模式,稳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持续改进窗口服务,大力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容缺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机制,促进政务服务提速增效。

  牵头单位:地区政资局

  责任单位:地区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1.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理顺地、县(市)两级行政审批服务局运转模式,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一线工作人员能力水平。本区域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并大力推行“一站式、一窗式”集成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探索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快实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集成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主题服务。

 牵头单位:地区政资局

 责任单位:地区行政许可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2.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时修订完善地区、县市(经开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牵头单位:地区政资局

  责任单位:地区行政许可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23.加快推进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与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实现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能力显著增强。加快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

  牵头单位:地区政资局

  责任单位:地区一体化平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4.有序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开展数据资源目录梳理,将更多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共享服务系统应用,重点推进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卫生健康、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等领域政务数据互联互通,提高政务数据的共享率和应用率。

 牵头单位:地区政资局

 责任单位:行政公署办公室、地区大数据局、人社局、卫健委、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5.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牵头单位:地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地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招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商务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6.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在有条件的县市推行区域评估,对一定区域内覆压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7.规范涉企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严格控制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并将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牵头单位:地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地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政资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8.深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推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向社会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并坚持定期动态清理;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坚决杜绝已取消的证明事项继续存在或者变相存在。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牵头单位:地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9.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牵头单位:行政公署外事办、喀什海关

责任单位:红其拉甫海关、卡拉苏海关等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0.优化纳税服务水平。精简办税资料和办税流程,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加快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牵头单位:地区税务局

 责任单位: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1.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改革。优化申请、核税、缴费和发证等事项办理效率,通过部门信息共享集成,减少登记申请材料数量。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交易、登记、缴税一个程序一次办理完成。推行电子证照、自助办理模式,全面压缩登记工作时限。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权利人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所有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人可以根据不动产坐落查阅用途、面积、抵押情况、限制信息和地籍图等登记资料。

 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地区税务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2.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好差评”系统,对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评价,全面汇集评价信息,建立差评办件反馈、整改、监督和复核,追评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加大督查考评、通报问效力度,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牵头单位:地区政资局

 责任单位:地区政务服务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3.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予以协调解决。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断提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营商环境专线问题办理效率和质量,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牵头单位:行政公署办公室

 责任单位:地区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招商局、市场监管局、政资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强化执法监管

 34.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持续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交通运输、农业等五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整合执法队伍、归并执法事项。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明确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

 牵头单位:地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5.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地区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市场主体、共用企事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喀什地区信用信息处理平台,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诚信档案,依法采取失信曝光、红黑名单公示、联合惩戒等惩戒措施。加快信用喀什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全面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的数字化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修复、信息主体异议申诉等机制,鼓励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积极推进信用修复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牵头单位:地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公安局、住建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主的监管机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于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检查事项,应当采取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的方式,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牵头单位:地区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7.探索试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牵头单位:地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地区工信局、商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8.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与国家和自治区监管平台的信息共享交换,实施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牵头单位:行政公署办公室

 责任单位:地区大数据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9.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规范自由裁量权,逐步制定公布覆盖全面、科学可行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提高执法行为公信力。

 牵头单位:地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地区各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五)加强法治化建设

  40.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规定,及时组织依法制定或修改、废止有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优化完善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牵头单位:地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1.加强政策制定的法制化审核。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合法性审核及备案程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强化政策效果评估。严格把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关,提高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牵头单位:地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2.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组建重点行业纠纷调解团队,在易发矛盾冲突和纠纷的劳资、消费、物业、职工维权、交通事故等重点行业领域,积极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建专职化人民调解队伍。

 牵头单位:地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人社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3.强化法治宣传和服务。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牵头单位:地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站在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以赴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的贯彻落实,将提升营商环境作为促进“放管服”改革的有力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勇于创新,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税务、政资、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县市、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在复制推广、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推动本辖区、本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争创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亮点、典型经验。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责或减责。

 (四)完善监督考核。健全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激励机制,地区“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优化营商环境组(地区发改委)要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查,对年度营商环境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曝光,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同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持续加大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宣传解读,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鼓励社会各界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