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楚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内部工作制度 (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02 文章来源:喀什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使派驻机构有效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切实发挥 “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根据《自治区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和《喀什地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内部工作制度,推进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第三条 本制度用于指导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管理,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结合工作实际和驻在部门特点,不断总结完善,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章  工作推进制度

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实行年计划、月检查、季报告、年考核的工作推进制度。

(一)年计划。每年年初,根据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制订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二)月检查。每月月底,检查梳理当月工作开展情况,研究下月工作安排,明确工作重点,统筹推进日常工作。

(三)季报告。每季度末,小结本季度工作开展和完成落实情况,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每年第二季度末,总结分析上半年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制定下半年工作措施。

(四)年考核。根据县年度综合考核统一安排,县纪委监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向县纪委监委述职述廉述德。

第三章   驻点办公制度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和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工作实际开展工作,引导和督促驻在部门改变惯性思维,自觉摆正“被监督”的定位。可结合综合监督部门(单位)实际,安排干部在综合监督部门(单位)驻点工作,原则上每周在综合监督部门(单位)驻点工作不低于2个工作日,每月须覆盖一次,驻点工作动态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汇总每月向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 驻点工作重点了解掌握驻在部门落实县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情况;主动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科级及以下干部信访举报件办理和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信访举报件等。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及时听取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报告,认真做好驻点工作成果的汇总分析,及时向县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通报情况。

第四章   联系沟通制度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的有关会议。主要包括: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会议;讨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会议;其他需要参加或列席的工作会议。

第九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半年会同驻在部门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议定工作措施、安排工作落实。

第十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每季度分别召集一次驻在部门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联席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集,通报有关情况、听取相关方面情况汇报、沟通交流工作情况、统一思想认识、督促工作落实。

第五章  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可参照巡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对驻在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对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贯彻落实,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党员干部遵守“六项纪律”、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方面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以适当方式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专项监督检查可以针对一个或几个方面的问题,也可以围绕一件事、一个项目、一笔专项资金等机动灵活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发放测评表、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设立联系群众意见箱等形式,征求群众对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问题反映,使派驻监督工作更精准有效。

第六章  约谈谈话制度

第十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1至2次廉政谈话。

谈话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廉政谈话、教育提醒谈话由组长批准后实施。信访谈话、函询谈话、诫勉谈话、调查谈话要与县纪委监委对口纪检监察室沟通后,按有关规定实施。每次谈话至少有2名组员参加。谈话的过程及内容应做好书面记录,并填写谈话记录。谈话材料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诫勉谈话和调查谈话应当有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等方面出现苗头性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约谈。

第十五条  对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过核实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采取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安排内部分工,加强与县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和有关部室的联系与沟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县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沟通,向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请示报告,重要情况可直接向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根据不同事项,报告可实行月报告、季报告、半年报告、年度报告、专项报告、随时报告。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可采取电话报告、当面报告和书面报告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驻在部门执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情况;县纪委监委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发现的重大敏感、苗头性问题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受理信访和案件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工作计划、总结、典型经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专题会情况;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派驻纪检监察组自身建设及干部人事情况;其他应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十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和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定期编发《派驻监督信息》,认真完成县纪检监察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任务。

第八章  内部议事制度

第十九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会议的主要内容有:传达、讨论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讨论报请县纪委监委的重要事项;讨论重要信访事项处置工作;讨论函告监督单位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涉及的排查案件线索、研究处置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会议分为组务会、组长办公会、季度工作推进会、周工作例会。

(一)组务会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召集,副组长参加,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讨论决策重要事项。组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组长可随时决定召开。

(二)组长办公会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召集,副组长参加,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三)季度工作推进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参加或列席。

(四)周工作例会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研究安排本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注意发扬民主,在充分听取和集中意见的基础上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会议作出的决定性事项,应认真落实完成,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第二十二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准备、按时参会。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过程。

第九章  学习培训制度

第二十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治疆方略;党中央、中央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地委、地区纪委监委县委、县纪委监委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党章党规党纪;《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理论;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和指示精神;纪检监察工作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

(三)驻在部门业务知识、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

(四)根据工作需要应学习的其他知识。

第二十四条  学习方式主要采取自学、集中学习和培训。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按要求参加县纪委监委中心组学习,以及各类学习培训活动。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组员须积极参加县纪委监委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交流轮训、“学思践悟”等专题讲座以及其他主题学习活动。除按要求参加县纪委监委组织的学习培训外,应当积极参加驻在部门的各类学习。

(三)组内每月学习例会。年初制定学习计划,每月确定一个学习专题,围绕一个专题开展学习讨论交流。在学习过程中注意丰富学习内容,灵活学习方式。

(四)个人自学。平时以自学为主,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相关业务和技能知识。

第二十五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积极撰写调研报告、交流工作经验,每年至少上报1个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章  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组员必须严格遵守县纪委监委干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工作期间带头遵守驻在部门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干部请(休)假和外出报告制度,因事、因病请假,按县纪委监委请(休)假有关规定执行。

(一)干部因事请假应事前提出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并按程序报批,假满后及时销假。组长、副组长严格执行县委组织部关于科级干部请销假有关规定。

(二)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未及时登记备案和销假的按缺勤对待。

第二十八条 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年休假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县相关规定执行,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十九条  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工作,每月初汇总上月本组干部考勤情况,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考勤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擅自离岗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不在岗时,副组长要主动顶岗工作。因特殊情况,组长、副组长均缺位时,应安排其他组员顶岗,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章  公文处理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收发和处理公文。

(一)发文办理

1.坚持精简高效原则,根据职权范围行文。派驻纪检监察组除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不得向驻在部门的科室、下属单位直接行文。

2.审核签字。凡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对外行文,由组长审核签字,重要事项发文需经组务会议研究决定。

3.印制。公文印制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二)收文办理

1.签收登记。派驻纪检监察组设置登记薄,对各种来文进行分类登记、编号,贴上收文处理单,注明收文日期、份数、标题。

2.拟办。县纪委监委、驻在部门一般性阅知性公文,全组传阅。对涉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需要研究办理的,一般由副组长提出拟办意见,组长审批。

3.承办。办理文件要做到件件有着落。

(三)公文归档。定期对公文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使用需经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严禁携带印章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

第三十三条  印章使用的范围: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公文、廉政意见回复、审查调查证明材料以及规定要盖章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章  廉政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县委管理干部建立廉政档案。

(一)廉政档案应包括干部个人基本情况表、重大事项报告表、廉政谈话记录、信访举报件及相应处置材料、受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决定等材料,实时更新。

(二)廉政档案一人一档,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三十五条  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文书档案、群众信访件处置及审查调查案卷的收发、登记、办理、归档等工作。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档案原则上不准借出使用。

第十三章  工作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认真学习执行《保密法》,不断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一)文件保密要求

1.收文管理。接收密级文件要履行接收手续,严格按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密级文件保管必须放在保险柜内,严禁外出携带。文件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2.发文管理。密级文件在酝酿、讨论、起草、修改、定稿过程中,要严守保密规定,做到内容不外传,草稿不乱放。密级文件印制过程中,要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电脑、打印设备。

(二)信访保密要求

1.对信访人的有关信息、信访内容要严格保密。

2.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拍摄、扣压、销毁,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三)纪检监察保密要求

1.对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批示、检举揭发材料、案件调查、分析报告、审理结果报告等材料,必须严格保密,并存放在保险柜内保管。

2.对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事项坚决做到不问、不看、不外传。参与查办的案件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不得在私人信件中涉及案件内容。

3.严禁携带案件材料到公共场所或在办公室外阅办。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里谈论案情。

4.对案件的通报,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个人在宣传报道中不经批准随意涉及案情。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